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88号原告周建民。委托代理人张慧茹,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胜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驻地沈阳中路一号西二楼。法代表人黄志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佩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丽雅,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长江街29号16。负责人刘阳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民与被告威海胜丰地产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玥
代理
审判员 褚衍文
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惠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