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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309号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与赵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赵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309号

申请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王本术职务:经理地址:滑县城关镇西关村道城路。

被

申请人:赵利,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利所有的位于滑县祥泰苑52号楼2单元2层201西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及王涛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利所有的位于滑县祥泰苑52号楼2单元2层201西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柴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