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87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该案于2016年2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5日15时许,广州市天河区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工作人员谢某、叶某、蒙某、冯某在本市天河区沙太南路天虹综合食杂市场周边执行公务,发现车牌号粤A×××××的白色大巴车在该处非法营运即进行查处、扣押。该大巴车的承租人被告人朱某以暴力进行阻碍,对谢某、叶某、蒙某进行踢打,致叶某面部软组织擦伤,蒙某左手软组织擦挫伤(经鉴定,叶某、蒙某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2016年2月6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本市海珠区敦和路优源和润酒店×房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15时许,广州市天河区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工作人员谢某、叶某、蒙某、冯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天虹食杂综合市场周边执行公务时,发现车牌号为粤A×××××的白色大巴车在该处非法营运即进行查处、扣押。该大巴车的承租人被告人朱某以暴力进行阻碍,对谢某、叶某、蒙某进行踢打,致叶某面部软组织擦伤、蒙某左手软组织擦挫伤(经鉴定,叶某、蒙某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2016年2月6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优源和润酒店×房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害人叶某、蒙某、谢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冯某、肖某、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视频截图,监控录像光盘,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情况说明,身份材料,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2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君
人民陪审员 崔 萍
人民陪审员 佘国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戴凡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