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025号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望海路10号106、107、108,组织机构代码77601161-2。法定代表人陈美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程、温瑞珑,系公司职员。被告黄陈辉,男,1979年2月9日出生。
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依法由
审判员蔡玉桂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有限公司以被告黄陈辉已缴纳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实际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陈其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飞凡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