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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民初3124号

李梅与陈洪彪、甘三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312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梅,陈洪彪,甘三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3124号

原告:李梅,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代理人:林征华,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洪彪,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告:甘三妹,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黄文仁。本院受理原告李梅诉被告陈洪彪、甘三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梅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麦景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