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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1891号

邹立纲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89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烨靓,男,1988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卫新,北京首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张尤,男,1988年2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楚青,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桦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邹立纲,男,1988年7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鞠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烨靓及其辩护人王卫新,被告人周张尤及其辩护人王楚青、王桦宇,被告人邹立纲及其辩护人张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案发前,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通过本案被害单位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元银通公司”,经营互联网支付等业务,位于本市海淀区)的网络支付平台,向皇冠国际网站的个人账户内执行充值操作。2014年8月31日至9月3日间,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利用被害单位汇元银通公司网络支付平台网关接口升级后,对超限额交易不扣除用户方银行账户内资金却向交易相对方支付结算款的临时性漏洞,多次采用超限额虚假交易的方式,向皇冠国际网络的个人账户内充值,并将该账户内部分资金转回个人银行账户取现、消费,从而窃取汇元银通公司大量资金。经核实,三被告人造成被害单位汇元银通公司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129000元,其中,被告人范烨靓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周张尤、邹立纲窃取被害单位汇元银通公司资金人民币560000元,被告人周张尤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范烨靓、邹立纲窃取被害单位汇元银通公司资金人民币426000元,被告人邹立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窃取被害单位汇元银通公司资金人民币403000元。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汇元银通公司共计人民币104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定罪处罚。

被告人范烨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辨称其在2014年8月31日是帮周张尤、邹立纲充值,本人并未从中获利。在发现显示充值失败但赌博网站账户已充值成功的系统漏洞后,其因好奇充值了40万元,后向其银行卡提现38万元,并未取现进行消费,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应构成赌博罪而非盗窃罪。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范烨靓之所以向皇冠国际网站账户充值,是为了在该网站下注进行赌博,其在充值时并不知道是在通过汇元银通公司在线支付的平台进行支付,没有非法占有汇元银通财产的主观目的。被告人范烨靓的行为应构成赌博罪而非盗窃罪,且其为周张尤、邹立纲帮忙充值完全是在帮忙,其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故不应将范烨靓为周张尤、邹立纲充值的金额算作范烨靓本人的犯罪数额。本案中被害单位的损失系因自身系统错误而引起的,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判处二年以下刑罚。

被告人周张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范烨靓帮其老婆郑寅颖的账户充值6万元时,其并不知道漏洞的存在;其没有帮邹立纲向他账户充值过4万元,因此上述金额均不能计入其犯罪数额。其辩护人王楚青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中被告人周张尤系利用汇元银通公司后台管理系统的临时性漏洞,多次采用超限额虚假交易的欺骗手段,骗得汇元银通公司的财物,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而非指控的盗窃罪。现公诉机关所认定的犯罪数额主要依据汇元银通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而上述证据系汇元银通单方提供,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被告人周张尤尾号为3206的建设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中没有任何一笔账目能与汇元银通公司提供的失败交易记录相对应。现有证据仅能够确认的是邹立纲曾帮周张尤充值6万元,因此周张尤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6万元。且周张尤在2014年10月30日是在得知北京警察来学校找其后,过了一个多小时上完课后自行前往会议室找到警察,并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经过,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其退赔了汇元银通公司的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周张尤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王桦宇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中关于失败充值记录仅有汇元银通公司提交后台数据作为证据,并无建设银行及皇冠国际网提供的后台数据予以佐证,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周张尤宣告无罪。

被告人邹立纲对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是从赌博网站提现成功后才发现的漏洞,范烨靓帮其充值的钱都是在发现漏洞之前充的,其没让周张尤帮其充值过4万元。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中被告人邹立纲向皇冠国际网充值是为了想把之前在该网站赌博输的钱补偿回来,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且邹立纲始终在皇冠国际网站进行充值操作,事后也是皇冠国际网最先与邹立纲联系归还款项事宜,故汇元银通是否能作为适格的被害单位现也存疑。本案中汇元银通公司的损失情况均是由汇元银通公司自己提供的交易数据来证明,并无建设银行的后台交易数据及广东快银公司与汇元银通公司之间的交易明细予以佐证,缺乏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邹立纲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在通过汇元银通公司的网络支付平台向皇冠国际网站(网址为www.××.net)周张尤的账户充值时,发现使用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充值,对超限额交易提示交易失败,不扣除用户方银行账户资金,但皇冠国际网站账户显示充值成功,并且可以正常消费提现的系统漏洞(该漏洞系因汇元银通公司升级网络支付平台网关接口所致,在2014年8月28日至9月5日期间持续存在)。后三被告人在2014年8月31日至9月5日期间,利用上述系统漏洞,多次采用超限额虚假交易的方式,向皇冠国际网站的多个个人账户充值,从而造成汇元银通公司巨额损失。经查,在此期间,被告人范烨靓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周张尤、邹立纲以上述方式窃取汇元银通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560000元,被告人周张尤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范烨靓、邹立纲以上述方式窃取汇元银通公司资金人民币426000元,被告人邹立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以上述方式窃取汇元银通公司资金人民币403000元。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范烨靓、邹立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周张尤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范烨靓家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周张尤家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366000元、被告人邹立纲家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83000元,现被害单位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范烨靓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31日19时许,其在芜湖出差时,接到其同事邹立纲的微信,让其帮他朋友周张尤往其几人常玩的一个叫皇冠现金网(网址为www.××.net)的账号里充值,并提供了帐户名为××的账号和密码,其答应了。没多久周张尤给其银行卡汇入3万元,其就用自己的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账户(帐号为×××)给周张尤的账户充值3万元。后邹立纲联系其称周张尤已经收到了,随后会继续给其打钱让其帮忙充值,其同意了。后周张尤又给其汇了4万元,其继续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周张尤的账户充值,但银行网站上显示交易失败,其就告诉邹立纲称不知道为什么在网上银行操作时交易失败了。过了会儿邹立纲联系其称周张尤让其一次充值2万元,其就向周张尤的账户充了2万元,成功后周张尤让其将剩余的2万元也充进去,其在充值时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又提示其交易失败,其就告诉邹立纲交易又失败了。过了会儿邹立纲联系其,称周张尤给他打电话说钱已充进账户了,但显示充值了8万元,而实际上只扣款成功2万元,问多出的6万元是谁给他充的。其称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邹立纲就让其把周张尤剩下的2万元给充了,其就又向周张尤的账户充值2万元,但网上银行还是提示交易失败,而邹立纲回复称周张尤的账户已经显示到帐了。后其用自己账号为×××的账户试了试,向其账户充了两次,每次2万元,都充值成功了。其就对邹立纲称其也充值到帐了,但就怕取不出来,并问邹立纲试过取现没有。邹立纲称有朋友试过,可能取不出来。其就对邹立纲称不行就在账户里玩吧,输了拉倒。后邹立纲一直催其给他的三个账户(账号为×××、××、×××)充值,其就给×××的账户充了2万元,给××的账户充了6万元,给×××的账户充了2万元,都是以每笔2万的方式充的,当时邹立纲还在微信上对其称钱到了的话一起平分。后其一直给自己的两个账户(账号为×××、×××)充值,每次充2万元,两个账户分别充了10万元,都充成功了。当时和其住同屋的张×一直听其和朋友说这事,就问其什么事情,其对他称发现个漏洞,可以直接向账户充值,并称可以用张×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绑定注册个账户试试。后张×就将他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给了其,其用他的身份信息注册了××的账号,继续用其建行卡充值,每次充2万元,充值成功了10万元。后其又向自己的另一个账号充了10万元,其以为这钱取不出来,就一直在这个账户里下注,过了会儿邹立纲联系其称周张尤试了,可以取款出来,其就试着向其建设银行账户提款3.9万元,过了半个小时这笔钱就到了其建设银行账户上,邹立纲让其再给周张尤充值,其称害怕了不敢再弄,邹立纲就说周张尤也去开张建设银行卡试试看,后其就没再充过值。后其分了七八笔将网站账户里的钱都提现到了其尾号为4050的建设银行卡里,张×账户里后来提现出约7.3万元,张×用支付宝转给其4.5万元,还转账给其2.5万元,剩余的3000元其表示就给他了,后张×给了其一个手链。邹立纲和周张尤后来对其称也按其的方法向他们的账户充值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利用网站的漏洞一共充了62万元,其中向自己的四个账户一共充了40万元,给邹立纲和周张尤的账户一共充了22万元。2、被告人周张尤的供述,证实其曾供称,2014年8月31日,其让朋友邹立纲帮其往平时玩的赌博网站皇冠现金网(网址为www.××.net)的账户(账号为××)充值,邹立纲称让他朋友范烨靓帮着充并把范烨靓的建设银行账户发给了其,其就向该账户转账3万元,后范烨靓帮其把3万元充值了。没过多久其将钱输光了,就又给邹立纲打电话,让他联系范烨靓继续帮其充值,并向范烨靓的的账户转账4万元。没过一会儿邹立纲联系其称充值失败,超过了范烨靓银行卡里的限额,其就称先充2万元,后邹立纲联系其称充值成功,其就称把剩下的2万元也充了吧,过了会儿邹立纲来电话称充值失败了。又过了会儿邹立纲联系其称他查看了其的网站账户,发现里面充进去8万元,其和邹立纲都觉得可能赌博网站出现漏洞了。其就先在网站上试着投注了两把,发现可以玩,就试着将其账户里的将近9万元都提到其绑定的建行卡里,也成功了。其就和邹立纲联系商量这事,觉得可以利用这个漏洞把之前在赌博网站上输的钱拿回来,其就让邹立纲告诉范烨靓向其老婆郑寅颖的账户里充钱,后他们就向其老婆的账户里充了6万元,其没有给范烨靓转钱。后其一直与邹立纲电话联系,得知这期间邹立纲和范烨靓一直往他们自己的账户里充值,具体充了多少其不清楚。其用其老婆的账户玩了一会儿,输了3万元,就想把剩余的3万元提现,但当时赌博网站系统维护无法提现,其就把剩余的3万元也都投注了,最后全输光了。次日邹立纲给其打电话称网站又可以提现了,其二人经商量后觉得这个漏洞可能是建设银行的限额问题,只要超过建设银行的限额充值,系统就会提示交易失败,但钱会充到赌博网站账户里,而建设银行卡并不扣款。9月2日其去建设银行把其建设银行卡的交易限额调整到2万元,然后就通过网上银行向其赌博网站账户充值了3次,每次都充2.1万元,都充成功了,后其就往其另外两个账户里充值,具体充了多少忘记了。当天其和邹立纲见了一面,邹立纲称把漏洞的事告诉了其高中同学包晨晓了,包晨晓之前在这个赌博网站上也输了很多钱。后三人就聚在一起商量利用这个漏洞把以前输的钱弄回来,因为包晨晓没有建设银行卡,当天起就给包晨晓的账户充了4万元。9月3日邹立纲和包晨晓都联系其让其帮着充值,其就给他们每人都充了4万元。后赌博网站进不去了,其就没再充值。过了一星期邹立纲联系其称网站又可以进了,其就让他帮其充了6万元,是分5次充的,每次1.2万元。其想把这6万元提现到其银行卡,但没有成功。其在赌博网站上一共有四个账户,分别是用其本人、其老婆郑寅颖、其朋友邹坤龙、丁黎君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注册的。其利用赌博网站的漏洞一共受益36.6万元,这包括其给自己的四个账户充值和别人给其充的。范烨靓给其充过12万元,邹立纲给其充过6万元。其给邹立纲充过4万元,给包晨晓充过8万元。其从充的钱中取出了15万元,这些钱其都消费了,还有约15万元还在其赌博网站的账户里,剩余约6万元都被其输掉了。之后曾自称赌博网站工作人员的人给其打电话,称江苏有人盗刷信用卡,并问其往赌博网站充值时有没有实际扣款,其称没有,对方称让其等通知就挂断电话了。过了几天汇付宝给其、包晨晓、邹立纲发了短信,称几人利用系统漏洞刷钱,让几人与汇付宝联系。后其几人与汇付宝联系,汇付宝的工作人员称其几人刷出去的钱是汇付宝支付的,让其几人赔偿汇付宝,当时其觉得这是赌博网站的人冒充的就没搭理他。3、被告人邹立纲的供述,证实其曾供称,其和朋友范烨靓、周张尤都在一个叫皇冠现金网的赌博网站上玩彩票。2014年8月31日,周张尤给其打电话称让其帮他向赌博网站他的账户充值3万元,他把钱打给其。由于其当时不方便上网,就把范烨靓的银行卡号发给了周张尤,让周张尤把钱打给范烨靓,并把周张尤的网站账户告诉了范烨靓,让范烨靓帮他充值。充好没多久,周张尤又给其打电话称输光了,他又给范烨靓的银行卡打了4万元,让其告诉范烨靓再帮他充4万元。后范烨靓联系其,称他的网银交易金额已经超过当日的上限,提示交易失败已经不能充值了。后范烨靓又一次充2万试了两次,过了会儿告诉其第一次成功了,第二次失败了。其把这事告诉了周张尤,周张尤称他的账户里进了8万元,也就是之前范烨靓充值时虽然网页提示交易失败,但实际上赌博网站的账户已经充值成功了。其几人就发现了这个不扣除银行卡里的钱,却能充钱到赌博网站账户的漏洞,而且这钱还能从赌博网站的账户里提现出来。后其就联系范烨靓,让范烨靓帮其往其的赌博网站账户充值,周张尤也让其联系范烨靓,让他帮着往周张尤的账户里充值。开始时大家说利用这方法得来的钱大家平分,但由于这个方法每个人都能操作,所以后来就充值到谁的账户里就算谁的了,也没有分。开始时其让范烨靓往其账号为×××的账户里充了4万元,其把这4万元都提到了其银行卡里,后又让范烨靓往其账号为×××的账户里充了8万元。当天周张尤还让其往他老婆郑寅颖的账户上充值,其跟范烨靓说了,范烨靓就利用漏洞往郑寅颖的账户里充了6万元,周张尤没有给范烨靓转钱。开始之所以都让范烨靓帮着充,是因为只有范烨靓有建设银行的卡,而几人认为这个漏洞只有建设银行才会有,因此就让范烨靓帮着充。后周张尤告诉其他去开了张建设银行的卡,通过这个漏洞免费充值成功了,其就也去建设银行自己开了张储蓄卡,利用这个漏洞往其账户里一共充了12.3万元,给周张尤的账户充了6万元。周张尤也帮其充了4万元。其总共从账户里提现出17万元,现在赌博网站账户里还有约9万元,其余的钱都在网站买彩票消费了。利用漏洞充值的流程是先进入赌博网站,登陆自己的账户,选择在线充值,输入比自己建设银行卡设置的限额高的充值金额,在选择银行的页面选择建设银行,网页就会转到建设银行的网银界面,之后按步骤确认付款,页面就会提示“超过今日限额交易失败”,过一会儿赌博网站的账户内就会多出刚才充值的金额。4、证人闵×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实其系汇元银通公司副总裁,其公司系一家从事互联网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经核查,2014年8月28日至9月5日,北京奇创优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快银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快银公司)等37家公司的用户通过其公司与建设银行的支付接口,使用非法手段恶意交易,造成其公司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26512503.96元,其中涉及广东快银公司的金额为人民币9367961元。其公司经对账发现,并没有收到银行转入的相应资金,其公司却已将相对应的交易金额支付给上述公司。对方恶意套取其公司资金的流程如下:其公司提供网关支付服务给商户,对方使用建设银行的储蓄卡对已在商户注册的账户进行储值操作,输入相应的建设银行卡号及验证信息并点击支付,正常情况下应扣款成功,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例如卡内余额不足或交易被关闭,对方建设银行储蓄卡内的资金并未实际扣划。其公司向建设银行提请查询交易结果,建设银行返回结果“交易失败”,即该笔交易未实际扣划资金,但其公司因在2014年8月27日升级了网关接口,接口错误的将应该标记为”失败”的结果处理为“成功”并通知商户支付成功,而商户根据其公司的通知为对方的账户增加相应的支付金额,同时其公司根据系统显示“成功”的支付金额向商户支付了结算款。最终对方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并未实际扣款,但在商户注册的账户可用余额增加,而其公司在未收到支付款的情况下,将对应款项结算给商户,从而造成其公司资金的实际损失。5、付款转账明细、付款回单、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单、说明,证实汇元银通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由该公司出具的付款转账明细、付款回单、支付单,表示自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9月5日,汇元银通公司应向广东快银公司实际结算金额应为人民币15560362.85元,已完成结算人民币15004553.5元,广东快银公司在汇元银通公司账户余额尚有人民币55万余元。6、说明、账单查询结果、交易记录,证实因建设银行无法为交易失败的单据提供书面证明,故汇元银通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由该公司登陆建设银行企业版提取到的涉及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名下的4个建设银行账户在2014年8月31日至9月5日期间的共计64次交易失败记录明细。其中,范烨靓名下尾号为4050的建设银行账户共有29次交易失败记录,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58万元;范烨靓名下尾号为8669的建设银行账户有1次交易失败记录,涉及金额人民币4万元;周张尤名下尾号为3206的建设银行账户共有12次交易失败记录,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30.6万元;邹立纲名下尾号为4635的建设银行账户共有22次交易失败记录,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20.3万元。7、工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曾要求调取建设银行关于相关失败交易记录的后台数据,但建设银行答复无法提供。8、银行账户明细,证实经建设银行核查,范烨靓名下卡号为×××、×××,周张尤名下卡号为×××,邹立纲名下卡号为×××的建设银行账户在2014年8月31日至9月5日期间均无与汇元银通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相对应的支付成功的交易记录。9、营业执照、服务合同,证实汇元银通公司曾与广东快银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广东快银公司有权使用汇元银通公司的汇付宝软件系统的软件接口,广东快银公司可以将其汇付宝账户内的资金转到其名下的指定银行账户。10、远程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经公安机关登陆皇冠国际网站(网址为www.××.net)查看,范烨靓账号为×××的账户,在2014年10月30日余额为0.46元;周张尤账号为××的账户,在2014年10月30日余额为156222.14元;邹立纲账号为×××的账户,在2014年11月9日余额为100000.84元。因该网站页面只显示账户内最近两周的交易记录,故无法显示在2014年8月31日至9月5日期间上述账户的充值和取现的具体情况。11、说明,证实范烨靓的家属代其于2014年11月21日退赔汇元银通公司40万元、周张尤的家属代其于2014年12月18日退赔汇元银通公司36.6万元、邹立纲的家属代其于2014年11月18日退赔汇元银通公司28.3万元,现汇元银通公司对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12、黄熙宗出具的情况证明,证实其系江苏省吴中中等专业学校校长,2014年10月30日10时30分许有三名海淀分局的警官来到学校,称要找学校的周张尤老师了解情况,其就在学校图书馆的会议室接待他们,并让系部立即通知周张尤来会议室。当天正好周张尤上午第三四节有课,经征询警官意见,决定让周张尤上完课再过来,后其一直在会议室与三位警官交流。当天11时55分许周张尤下课后自己来到会议室,经警官询问,周张尤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配合警方作进一步的调查。后警官于当日13时许将周张尤带离。1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16日汇元银通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苏州市金螳螂设计展览有限公司将范烨靓、邹立纲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在苏州市吴中中等专业学校将周张尤抓获归案。14、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的基本身份情况。

公诉机关当庭说明了指控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1、2014年8月31日,范烨靓先后使用尾号为4050及8669的建行账户充值,上述账户当天共计扣款失败30笔,涉及金额62万元。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证实三人开始并不知道交易过程中存在漏洞,是在先后充值了8万元(其中银行扣款成功2万元)之后,才发现有账户不扣钱但充值成功的交易系统漏洞的,随后开始多次充值。故上述扣款失败的6万元不应计入三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剩余扣款失败的56万元,因均是范烨靓进行充值操作的,故能认定为范烨靓的犯罪数额。根据周张尤、邹立纲的供述,能够证实当天在获悉系统漏洞后,周张尤曾通过邹立纲让范烨靓向其老婆郑寅颖的赌博网站账户充值6万元,对这6万元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应共同承担责任。根据邹立纲、范烨靓的供述,能够认定邹立纲曾让范烨靓向其账户充值10万。故认定2014年8月31日利用尾号为4050、8669的建设银行账户恶意充值,范烨靓的犯罪数额为56万元,周张尤的犯罪数额为6万元,邹立纲涉嫌盗窃16万元。2、周张尤尾号3206的建行账户于2014年9月2日、9月3日扣款失败共12笔,涉及金额30.6万元。根据周张尤、邹立纲的供述,能够认定邹立纲曾让周张尤为其充值4万元。故2015年9月2日、9月3日利用尾号为3206的建设银行账户恶意充值,周张尤的犯罪数额为30.6万,邹立纲的犯罪数额为4万元。3、邹立纲尾号4635的建行账户于2014年9月3日、9月4日、9月5日扣款失败共22笔,涉及金额20.3万元。根据周张尤、邹立纲的供述,周张尤曾让邹立纲为其账户充值6万元。故2014年9月3日、9月4日、9月5日利用尾号为4635的建设银行账户恶意充值,邹立纲的犯罪数额为20.3万元,周张尤的犯罪数额为6万元。综上,最终认定范烨靓的犯罪数额为56万元,周张尤的犯罪数额为42.6万元,邹立纲的犯罪数额为40.3万元。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及其辩护人对上述部分证据提出异议,其质证意见同其辩解及辩护意见。法庭认为,公诉人当庭提交并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对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将在

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综合评判。庭审过程中,证人张×出庭作证,证实2014年8与31日其与范烨靓一起出差,当天吃完晚饭后范烨靓在宾馆房间里跟他同事视频聊天了很久,当时范烨靓对其称是帮着同事充钱,充了很长时间,后其睡着了。次日范烨靓对其称昨晚把钱充进去了,而且银行账户里的钱没有少。经法庭质证,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及其辩护人对证人张×的证言未提出异议。公诉人认为证人张×的证言不能证明范烨靓得知系统漏洞的时间是在2014年9月1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法庭认为,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三名被告人利用系统漏洞多次虚假充值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如何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首先来看定性问题,综合在案证据,能够认定本案系三名被告人发现汇元银通公司网络支付平台网关接口升级后,对超限额交易不扣除用户方银行账户内资金却向交易相对方支付结算款的临时性漏洞后,多次采用超限额虚假交易的方式恶意向皇冠国际网账户充值,而后再将账户内充值成功的钱款进行赌博或提现。其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单位汇元银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秘密手段获取在皇冠国际网账户内资金的增加,上述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为盗窃罪。再来看犯罪数额的问题,从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看出三名被告人在案发之前就已沉迷于网络赌博,曾在涉案的皇冠国际网大量投注。三名被告人均熟知皇冠国际网的充值流程,正常情况下应从充值的银行账户划扣对应的金额后网站账户才显示充值成功。而在2014年8月31日至9月5日期间,三名被告人在发现利用系统漏洞充值可不实际划扣银行账户内余额而网站账户显示充值成功后,多次向各自或他人的账户充值。三名被告人明知上述充值方式并非正常状态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仍大肆进行充值,可见均有放任该损害后果成立的主观心态,故应将三名被告人在发现系统漏洞后仍参与充值的数额计为各自的犯罪数额。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均曾供称,三人是在2014年8月31日范烨靓为周张尤的账户充值时,银行账户实际划扣2万元但周张尤的账户显示充值成功8万元,此时发现了系统漏洞,故之后三人各自或互相充值的数额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现汇元银通公司提供了与广东快银公司的结算记录,能够明确在2014年8月31日至9月5日期间因系统漏洞造成的损失现均由汇元银通公司承担,且汇元银通公司提供了账单查询结果、交易记录,能够确认范烨靓三人使用各自的建设银行账户充值的详情,公诉机关据此并结合三人的供述,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恰当,法庭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罪名的异议,法庭认为,在本案中三被告人并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故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三被告人仅参与网上赌博活动,并未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且其赌博行为并不能吸收指控的利用漏洞虚假充值的行为,故不应认定为赌博罪。对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周张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庭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周张尤系在2014年10月30日上课时得知有北京警察来学校找其,后其在下课后自行前往学校会议室找到办案人员接受调查;其在到案后能够对其伙同范烨靓、邹立纲利用系统漏洞虚假充值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行为可以自首论。因此,对被告人周张尤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范烨靓、邹立纲在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供认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周张尤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三被告人现已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绝大部分损失,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范烨靓、邹立纲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张尤依法减轻处罚。对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烨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邹立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张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范烨靓、周张尤、邹立纲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 晟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思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