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541号原告刘双喜,居民。委托代理人耿耿、刘双燕,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汉付,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加卓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