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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8541号

刘双喜与顾汉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双喜,顾汉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541号原告刘双喜,居民。委托代理人耿耿、刘双燕,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汉付,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加卓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