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1155号
原告:熊伟,男,汉族,1972年4月7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吴达,男,汉族,1987年1月12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伟诉被告吴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伟于2016年7月6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熊伟承担。
审判员 刘旭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