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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1155号

熊伟诉吴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伟,吴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1155号

原告:熊伟,男,汉族,1972年4月7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吴达,男,汉族,1987年1月12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伟诉被告吴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伟于2016年7月6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熊伟承担。

审判员  刘旭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