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2120号原告王海山,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蔺宝林,男,1959年10月1日出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山与被告蔺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海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原告王海山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海山六千八百七十五元。
代理
审判员 智耀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虹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