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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刑更607号

吕华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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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刑更607号罪犯吕华民,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四监区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了(2009)蒙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华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578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以(2014)贺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英军、代理检察员李冈林出庭执行法律监督职务,提出减刑建议的执行机关代表唐恩洪、刘绍恩出庭执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吕华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2015年获监狱劳动能手;2014年、2015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评为优秀学员。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劳动能手审批表、罪犯优秀学员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和管教干警时东升以及罪犯证人蒙宏强、曲继、陈佳荣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吕华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吕华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吕华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怀新

审判员  谭洪生

审判员  于克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