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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1134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134号

申请人:陈雪芬,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教场山东路桃园畈,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5********。

申请人:XX强,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曹庙行政村刘庄*号*户,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5********。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陈雪芬与申请人XX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雪芬与申请人XX强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6月2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陈雪芬损失修理费14070元,由XX强承担40%,由陈雪芬自行承担60%,另陈雪芬一次性赔偿XX强修理费800元、医药费1350元、交通费100元、施救费100元、误工费400元,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

二、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