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4069号
原告:朱静华,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邱鹏,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华诉被告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静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高孝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