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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4069号

朱静华与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静华,邱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4069号

原告:朱静华,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邱鹏,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华诉被告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静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高孝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