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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执23号

上海宝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州辰森木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宝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湖州辰森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72执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王令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晓莹。被执行人湖州辰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辰森木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辰森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荣庆

审 判 员  张 彦

代理

审判员  邱 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洪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