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634号申请执行人朱洪惠,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郑强,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朱洪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强支付其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以及由其垫付的诉讼费7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郑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洪惠本金68000元及利息,双方同意由郑强连本带息共支付其90000元,于2016年7月底前支付8000元,余款自2016年8月起,每月底前支付3000元,直到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荣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耿征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