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7民初141号原告石一岚,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被告黄贵均,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一岚诉被告黄贵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一岚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一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定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