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宝石路****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系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勇彪,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佳晨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福和路先裕兴工业园第*栋102。
法定代表人:黄其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孙雄,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深圳市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车公庙管理服务中心楼*栋*座*层205。
法定代表人:薛峰。
委托代理人:王宁,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系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勇彪,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251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实际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因此本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裁定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深圳市佳晨曦科技有限公司无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合同实际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李远伦
代理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