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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499号

张天宇申请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天宇,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张天宇,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张天宇,男,汉族,1978年5月31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136号。负责人郝艳,该分公司经理。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黑06民终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7日生效,但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应付债务。本院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牡丹支行存款人民币58000元的裁定,现已将全部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7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