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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1641号

陈晓娟与张志坚、麦杰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志坚,陈晓娟,麦杰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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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1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坚,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娟,女,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审

被告:麦杰珍,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上诉人张志坚因与被上诉人陈晓娟、原审被告麦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书面通知上诉人张志坚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张志坚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张志坚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志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平惠

审判员  陈汉锡

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