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846号原告薛洪斌,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陈松,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洪斌与被告陈松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洪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洪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薛洪斌负担。
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