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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846号

薛洪斌与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洪斌,陈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846号原告薛洪斌,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陈松,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洪斌与被告陈松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洪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洪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薛洪斌负担。

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