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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90号

马顺宇与林兆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顺宇,林兆轩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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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90号申请执���人马顺宇,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兆轩,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顺宇与被执行人林兆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豫1726执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永建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梁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