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申376号

刘建设、张炎云等与陈占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设,张炎云,陈占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3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建设。

委托代理人:秦俊才,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炎云。

委托代理人:罗保贤,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占魁,曾用名陈占奎。

委托代理人:冯治中,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建设、张炎云因与被申请人陈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郑民二终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建设、张炎云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的只有借条,没有转款凭证,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申请人张建设与张炎云为2012年11月26日结婚,借条发生在结婚前,张炎云不应当承担责任。陈占奎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刘建设2015年向李炎有出具的还款保证中(共300万元)就包含了本案借款100万元。另外,虽说两位申请人领结婚证的日期为2012年11月26日,但双方早就同居并生子。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申请人刘建设与被申请人陈占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为凭,还有刘建设2015年1月26日向李炎有出具的还款保证予以佐证,此已形成证据链。关于申请人申请称,自己只是出具了一张借条,对方没有履行的申请理由,由于申请人刘建设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应当是预知和明白的,同时结合保证书的内容,原审认定申请人刘建设与被申请人陈占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称两申请人之间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并没有结婚,张炎云不应当承担债务的问题,经查,两位申请人自1976年已同居,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认定债务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刘建设、张炎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建设、张炎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