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5208号
原告:金某(曾用名:金慧慧)。
被告:王某甲。
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上列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后又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争吵不断,现夫妻无共同语言。没有和好之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争议不断,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
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判令婚生子王某乙、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甲答辩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丙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儿子王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两个儿子,应当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先预交30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审 判 员 杨 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朱玲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