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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559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刘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5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01115510。被执行人刘冀,居民身份证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4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冀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冀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冀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冀财产以信用卡欠款117954.92元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的有关规定支付上述款项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659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1713.11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晓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明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