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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5830号

37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某某,深圳市XX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5830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住址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深圳市XX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韦某某。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2016]9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4804.3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04执583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小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