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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刑初599号

被告人周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刑初5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6]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某、张某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东月桥路289号门面房开设火流星棋牌娱乐中心,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19台,组织赌博活动,以谋取利益。2015年12月29日,该娱乐中心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赌博机19台及赌资人民币969元。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侯某、李某和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张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良好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作案工具赌博机十九台,予以没收。

三、赌资人民币九百六十九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耀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陶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