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保16号申请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中航超强金刚石膜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成泽。被申请人杨中凯,男,住北京市。被申请人姚成泽,男,住常德市。被申请人陈远达,男,住湖北省。被申请人李威逸,男,住常德市。被申请人廖琪,男,住湖北省。申请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人湖南中航超强金刚石膜高科技有限公司按合同偿还借款利息不还,且有可能转移资产,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一、对被申请人湖南中航超强金刚石膜高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14变第XX号的该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78XX&mda**;178XX号房屋、机械设备、其他设施以及银行存款1700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对被申请人杨中凯、姚成泽、陈远达、李威逸、廖琪名下的银行存款中的17000000元及其享有的湖南中航超强金刚石膜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临澧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临房权证安福镇字第09X**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南中航超强金刚石膜高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14变第0XX号的该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78XX&mda**;178XX号房屋、机械设备、其他设施以及银行存款1700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对被申请人湖南中航超强金刚石膜高科技有限公司、杨中凯、姚成泽、陈远达、李威逸、廖琪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杨中凯、姚成泽、陈远达、李威逸、廖琪享有的湖南中航超强金刚石膜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以上三项保全措施合计价值17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鄢澧舫
审 判 员 陈志刚
人民陪审员 王中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清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