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民初1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路182号。负责人陈吉高,行长。委托代理人荣胜,男,系原告职工。被告邱万彬,男,生于1966年8月1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康厚兰,女,生于1987年10月1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康美玲,女,生于1986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告邱万彬、康厚兰、康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负责人陈吉高的委托代理人荣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万彬、康厚兰、康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诉称:被告邱万彬于2009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康厚兰、康美玲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邱万彬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今仍欠原告借款29139.34元及利息未予偿付,康厚兰、康美玲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邱万彬偿付借款29139.34元及利息、罚息,并由被告康厚兰、康美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万彬、康厚兰、康美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9日,被告邱万彬、康厚兰、康美玲以购农资为由,以联保形式向原告申请借款。当月15日,原、被告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可在12个月期限内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年利率6.903%,采用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法归还,被告并为任一联保户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后2年,担保范围包括《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诉讼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邱万彬发放贷款3万元,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0年4月14日。邱万彬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付利义务,虽经原告催收,至今仍欠原告借款29139.34元及利息未予偿付,康美玲、康厚兰经原告多次要求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致形成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的原告主体资格、被告身份资料、农户联保小组联保暨借款申请书、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自助贷款记录、扣款业务单凭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邮件催收挂号信函收据、借款逾期电话核查台帐、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邱万彬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与康厚兰、康美玲之间的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邱万彬向原告借款后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借款逾期后仍未偿付借款本息,已属违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及时偿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违约责任。康厚兰、康美玲自愿为邱万彬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对邱万彬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万彬、康厚兰、康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邱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借款29139.34元及其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计至借款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双方所签《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康厚兰、康美玲对第一条被告邱万彬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8元,由被告邱万彬、康厚兰、康美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 六 强
人民陪审员 周 云 龙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