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执5391号

董伟与罗德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伟,罗德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391号申请执行人董伟,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罗德新,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6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罗德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罗德新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德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德新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德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德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德新财产以借款本金155161元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031元、执行费2242.88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晓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明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