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682号原告宋梅芳,女,生于1975年11月1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原告滕西平,男,生于1977年2月3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震,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梅芳、滕西平诉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梅芳、滕西平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梅芳、滕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宋梅芳、滕西平负担。
审判员 梁东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