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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2421号

魏某甲与魏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421号原告魏某甲,农民。被告魏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文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