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941号
原告:杨琦,男,汉族,1991年9月13日生。
被告:谢素芹,女,汉族,1984年10月29日生。
被告:黄锡培,男,汉族,1963年6月8日生。
第三人: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烈。
第三人:梁宝异,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琦诉被告谢素芹、黄锡培、第三人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宝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琦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琦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 孙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