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407号原告王培,居民。被告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孙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与被告江苏山鼎礼品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本院由原告王培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朱庆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万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