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95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扬珍与被执行人陆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陆玉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陆玉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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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扬珍与陆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95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扬珍与被执行人陆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陆玉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陆玉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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