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649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地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罗燕南,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下渡上大垅经济适用房A区。被执行人罗永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燕花,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诉讼费243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48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福亮
审判员 朱荣增
审判员 陈国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