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592号原告南京江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鹤鸣路52号仙鹤名苑51幢318号商务楼。法定代表人肖建东,江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柱海,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颖,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秦淮区白下高新园区永智路弘瑞大厦4楼。负责人匡奕青。委托代理人郑小琴,紫竹分公司人事主管。被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创志路2号瑞泰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张胜,紫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春,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江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江涛公司)与被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下称紫竹分公司)、被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紫竹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紫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在建邺区,紫竹分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秦淮,且合同履行地在栖霞区,六合区只是该公司注册地,故要求将案件移送到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迈皋瑞福地块项目公共安全秩序维护业务承包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在栖霞区,且两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不在本区,故被告紫竹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紫竹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雪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见习
书记员 马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