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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辖终125号

王以中与梁译升、李西民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译升,王以中,李西民,杨以强,江苏瑞泰药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辖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译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以中。委托代理人章伟、孙龙,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西民(曾用名李文慧),居民。原审被告杨以强。原审被告江苏瑞泰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93902770N,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桥路东、盐浦路南。法定代表人韩少雨,执行董事。原审被告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413163791,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恒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夏振国、王爱国,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译升因与被上诉人王以中、原审被告李西民、杨以强、江苏瑞泰药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王以中诉李西民、杨以强、江苏瑞泰药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译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梁译升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连云港市××西小区,该案应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连云港市大浦工业区,被告江苏瑞泰药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连云港市,均处于该院管辖区域内,因此,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区,梁译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依据。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梁译升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梁译升承担。

上诉人梁译升不服以上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审第一被告李西民住所地位于连云港市××区,追加的被告梁译升住所地位于连云港市××区,故本案依法应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优先原则,裁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王以中作为提供劳务者,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李西民、杨以祥承担雇主责任,主张连云港瑞泰药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追加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译升作为被告。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连云港市××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虽然上诉人梁译升主张本案一审被告李西民、梁译升的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辖区,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以中作为一审原告,其有权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或其中某一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王以中选择到侵权行为地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驳回梁译升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井鑫

代理

审判员  陈其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方洁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