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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3032号

天津市哈斯基餐饮有限公司、郑楠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哈斯基餐饮有限公司,郑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032号原告天津市哈斯基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与赤峰道交口津湾广场1号楼101。法定代表人苏贺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彪,男,该公司职员。原告郑楠,女,1978年4月3日出生,住址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苏晓丹,天津嘉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哈斯基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已在被告起诉原告劳动争议的案件中一并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伟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