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235号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嵩,该行行长。被告高有禄。被告高候爱(与高有禄系夫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诉被告高有禄、高候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翟鹏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