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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4509号

林根竹、张伟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根竹,张伟雄,邓欢,黄宝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509号申请执行人林根竹,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伟雄,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邓欢,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宝莹,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根竹与被告张伟雄、邓欢、黄宝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伟雄在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分得的执行款152304.05元,申请执行人分得30317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以及银行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45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冬 伟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张 福 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锋(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