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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民初551号

张安与余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安,余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1民初551号原告张安。被告余晖。

原告张安与被告余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江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晖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安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自2001年5月份起至2005年7月份多次向原告借款,多次借款累计人民币85000元,并且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该借条因被告还钱而拨换)。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借款期间也陆陆续续归还一点钱,最后于2014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要求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时,被告称有钱一定归还,并且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一张50700元的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安人民币50700元。今年归还壹万元本金如未归还壹万元本金按照年息捌厘计算。被告余晖在借款人处亲笔签名,但是被告自出具借条后,被告未履行约定的还款内容,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700元及利息6084元。被告余晖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余晖多次向原告张安借款,被告也陆续归还了原告部分借款。2014年11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时,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安人民币伍万另柒佰元(50700元),今年归还壹万元本金如未归还壹万本金按年息捌厘计算。被告出具借条后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700元及利息人民币6084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张及原告方陈述等证据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余晖向原告张安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张安要求被告余晖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余晖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安借款本金人民币50700元。支付利息6084元(以50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从2014年11月6日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付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