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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金英姬与被执行人李哲、金姬淑、朴贞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英姬,李哲,金姬淑,朴贞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金英姬,女,1961年5月1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李哲,男,1985年2月1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金姬淑,女,1960年7月3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朴贞淑,女,1961年7月8日生,朝鲜族,延边贞淑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申请执行人金英姬与被执行人李哲、金姬淑、朴贞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延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4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金姬淑名下房屋所得执行款39万元,申请执行人金英姬申请参与分配所得63921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韩曙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