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242号原告苏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胡克,总裁。委托代理人杨新登,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丽欣百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物流大厦5层511A座。法定代表人胡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丽欣百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苏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精华
人民陪审员 朱健健
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 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