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破2号申请人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城东开发区富华东路。法定代表人单军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根,该公司职员。申请人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4日以公司破产申请缺专项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状况需重新审核为由,申请撤回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蔺玉林
代理
审判员 孙 方
代理
审判员 陈海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梦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