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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破2号

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3-16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破2号申请人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城东开发区富华东路。法定代表人单军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根,该公司职员。申请人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4日以公司破产申请缺专项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状况需重新审核为由,申请撤回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蔺玉林

代理

审判员  孙 方

代理

审判员  陈海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梦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