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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1733号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姚十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姚十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733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法定代表人姜树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敬,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职工。被告姚十五,男,1981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姚十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姚十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秉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