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4361号
原告:叶建辉。
被告:胡时寿。
被告:徐粉娟。
原告叶建辉为与被告胡时寿、徐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已减半),由原告叶建辉负担。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王竞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