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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4361号

叶建辉与胡时寿、徐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建辉,胡时寿,徐粉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4361号

原告:叶建辉。

被告:胡时寿。

被告:徐粉娟。

原告叶建辉为与被告胡时寿、徐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已减半),由原告叶建辉负担。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王竞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