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路南侧2栋第四层A。法定代表人刘叙松,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创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新辉路8号A栋2楼。法定代表人谢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995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