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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104号

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与东莞创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创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俊达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路南侧2栋第四层A。法定代表人刘叙松,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创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新辉路8号A栋2楼。法定代表人谢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995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