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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1462号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赵艳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赵艳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462号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亚辉,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艳明,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艳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