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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541号

张少辉与中国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少辉,中国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541号原告张少辉。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玉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人腾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辉诉被告中国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辉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少辉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天

书 记 员 曹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