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541号原告张少辉。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玉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人腾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辉诉被告中国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普兰斯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辉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少辉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天
书 记 员 曹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