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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935号

王晓清诉马云飞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清,马云飞,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935号

原告:王晓清,女,1963年4月4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被告:马云飞,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被告:张伟,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胡志宇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庆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