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935号
原告:王晓清,女,1963年4月4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被告:马云飞,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被告:张伟,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胡志宇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庆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