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天华中路**号。负责人陈历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邹庆锋,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与邹庆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16)湘1322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邹庆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借款本金320438.63元,赔偿利息损失30554.62元,支付滞纳金546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98元,申请执行费53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邹庆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邹庆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邹庆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湘1322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均安
审判员 杨剑新
审判员 刘胜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伍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